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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林姓男子前年遭控爬上某住宅2樓廁所外,徒手搖動窗戶,驚動屋主察看才趕緊逃離,事後遭警調閱監視器查獲送辦,一審依犯侵入住宅罪判拘役40天;不過上訴後,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,林爬的位置是2樓外「平台」,僅能站立,非一般「陽台」,所以不能認定林已在住宅內,逆轉改判無罪確定。起訴指出,擔任鐵工的林姓男子2017年5月6日清晨5點多,到洪姓男子住處,從屋後防火巷攀爬至二樓廁年菜推薦所窗戶旁,徒手搖動窗戶,欲入過年料理內行竊時,遭洪大聲喝斥,林隨即跳下1樓騎車逃逸;洪事後報警抓人,林落網後,被依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嫌起訴。. } }); } 林姓男子一審認罪,法官認為,林的行為是侵入他人住宅、有意行竊但遭喝止才沒得逞,嚴重妨害洪姓屋主的居住安全自由,依犯侵入住宅罪,處拘役40日、易科罰金4萬元。不過林提上訴後,二審合議庭依洪姓屋主妻子證述「我起床上廁所,發現廁所窗戶有異在搖動,我就往窗戶一看,竟發現有人在搖動窗戶試圖入內行竊」,認為林姓男子尚未進屋內。合議庭也認為,林姓男子自稱案發時攀爬到洪家2樓後方外的「平台」,而警方雖沒對這平台量測長寬,不過根據勘驗照片,這平台充其量僅是1、2樓間的狹窄突出物,不是一般人所稱陽台,也非供住戶活動的區域,所以不能認為林姓男子當時的位置是「住宅內」,未構成侵入住宅罪。合議庭雖改判全案無罪,指出林姓男子的行為,可再研議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預購年菜的「妨害安寧秩序」或「妨害善良風俗」,加以裁罰。高雄林姓男子遭控爬上民宅2除夕年菜樓搖晃窗戶,意圖入侵行竊,一審處拘役40日,不過上訴後,高雄高分院認定他所站的平台,非一般陽台,不算已在住宅內,逆轉改判無罪確定。圖/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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